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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卢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128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8134.36元、违约金458.28元、利息740.03元、手续费113.4元,合计9446.07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和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及《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二、被告卢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65元,由被告卢美玲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