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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冼耀星、卫敏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金辉与被告冼耀星、卫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冼耀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金辉归还借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8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莫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冼耀星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