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书由立案庭在立案时提示当事人按要求填写,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确认收款账户的,需提供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签名盖指印或加盖公章)。
二、收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
1、收款人为个人的提供:
①、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以收款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均由收款人签名盖指印
2、收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
①、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以其机构或组织名义开设的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同一案件同一收款人分多次收款的,每次都需提供上述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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