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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1284民初163号
广州市从化城郊武仔兽药经营部、武剑荣、谭德彩: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桓沣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武仔兽药经营部、武剑荣、谭德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武仔兽药经营部、武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桓沣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武仔兽药经营部、武剑荣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28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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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行审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