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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主华(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西南镇溪云村委会下筶村61号):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 资执法(处罚)字〔2024〕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7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1,即责令张主华退还非法占用 的 884.54 ㎡土地给权属人,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7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限期张主华 7 日内拆除在 非法占用 884.54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恢复土地原貌,该 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7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3,即对张主华非法占用 407.01 ㎡农用地(其他草地)每平方米处人民币肆佰元整(400/㎡)的 罚款,小计 162840 元;对张主华非法占用 477.53 ㎡建设用地 (公路用地)每平方米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罚款, 计 95506 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参佰肆拾陆圆整 (¥258346)。 四、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7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3 张主华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 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参佰肆拾陆圆整(¥258346)。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 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张主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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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行审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