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旭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旭兮:
本院受理原告倪瑞来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28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旭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6650元给原告倪瑞来。二、被告任旭兮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1190元,由被告四会市旭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任旭兮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