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健清:
本院受理原告严国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健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严国晖清还借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严国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共310元,由原告严国晖负担233元,被告曾健清负担7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8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