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鲁冬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北海诉被告欧富强、鲁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欧富强、鲁冬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莫北海归还借款104100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