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金敏华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7009.85元给原告金敏华。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49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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