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健飞: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梅诉被告邓健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不准原告潘小梅与被告邓健飞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