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书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书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6179.4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3377.04元(至2015年12月14日)给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440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