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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发布日期: 2015-12-28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196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第三人广州森泰新港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君与被告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丽君与被告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森泰新港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二、被告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50000元给原告赵丽君;并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以已付房价款8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13922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4282元;由原告负担2245元、由被告负担1203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