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金荣、顾志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56.67元、复利189.27元、罚息2453.75元;合共56499.69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以后孳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中国农业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借款结清为止)。二、被告周权飞、顾志洪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权飞、顾志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金荣追偿。本案受理费1213元、公告费780元,合共1993元由被告刘金荣、周权飞、顾志洪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