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小平(住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民安路1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050元,并从2014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注:本公告已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