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财(住辽宁省凌海市右卫满族镇大马村35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财、浙江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23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福财的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