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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6-02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059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针全诉被告李洪英,第三人曾文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28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针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44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