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毅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赵毅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粤1284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