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鲁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丁汉新诉被告鲁松涛、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东骏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284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东骏汽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停运损失合共2311.5元给原告丁汉新。本案受理费128元,公告费390元,合共518元,由原告负担425元,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东骏汽运有限公司负担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