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芳非:
本院受理原告梁耀华诉被告蒋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28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芳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6430元给原告梁耀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440元,由被告蒋芳非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