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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3-13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107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悦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永光、第三人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林毓开、陈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会市悦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永光、第三人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林毓开、陈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四会市悦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垫资利息)31960324元和停工损失200万元;二、被告冯永光对被告四会市悦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4354191.27元范围内对悦凯新城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在2015年8月12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