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剑、陈先金、马惠明、四会市海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四会市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剑、陈先金、马惠明、四会市海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45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6)粤128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二判项“被告四会市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补正为“被告四会市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