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德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德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284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