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国雄、梁楚宜: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伟与被告廖国雄、梁楚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28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伟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注:本公告已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