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运: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马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运、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会市悦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会市马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注:本公告已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