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阳光:
本院受理原告廖思莉与被告骆志华、第三人李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李阳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思莉归还借款1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思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注:本公告刊登于四会市人民法院网以张贴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