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仵焘:
本院受理原告任杰斌与被告高操、魏金玉、第三人仵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28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00万元给原告任杰斌,并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杰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