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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翠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胡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284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肇庆高新区翠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