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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被告谢主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28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透支本金2999.01元、利息263.76元、滞纳金158.20元,合共3420.97元【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