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家飞、肖雯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诉被告黄家飞、肖雯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84民初59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黄家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675.48元,共计人民币306675.48元;2、判令原告对黄家飞、肖雯婷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东成路二十五座15号(七楼)房地产享有有限受偿权;3、被告肖雯婷对黄加肥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俩被告共同承担因违约而引起的律师费15333.77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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