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某学校因体育设施不健全,导致一学生体活课期间以人墙作网打羽毛球受伤。日前,我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处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伤学生5万多元。
2013年4月某日,学生潘某与同学在体活课期间相约一起打羽毛球。由于学校没有设置羽毛球场,同学们便自发组成人墙作网,轮流替换打球。期间,站在人墙中的潘某右眼被羽毛球击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潘某多次向校方索赔,但两年来双方一直对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我院。原告潘某认为,由于校方教育设施缺乏,学生只能用人墙网来打球,且其管理不善致使自己在正常课堂活动中遭受损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而被告校方答辩称,潘某已满16周岁,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用人墙来打羽毛球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且其在医治期间没有遵照专业医生的遗嘱而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原告潘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我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文体活动有指导监督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注意义务。校方在体活课期间没有对学生的活动进行安全引导和监督,致使学生采用具有危险的方式打羽毛球,且又不能充分证明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活动的危险性可以预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责任分析,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学校现已全部赔偿完毕,原告仍继续留校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