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赵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我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被告赵某系佛山三水人。因拖欠四会某饲料店饲料款44.05万元被起诉至我院。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谎称原告派人开了三辆车到其猪场,将78头生猪运走,当时生猪收购价不低于22元每斤,平均每头猪重约260斤,78头猪的价格不低于446160元,双方由此已经抵消了债务。因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直接矛盾,有一方必然向法院提供了虚假陈述,作伪证,我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赵某承认了伪造证据,捏造已出售78头生猪,从而抵消了债务这一事实。因被告赵某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审判秩序,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戒,故本院对其开出了10万元的顶格“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