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籍三男子借玉器销售名义,利用POS非法套现过百万元。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官某、何某、黄某分别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1万到3万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官某于2011年4月成立一个玉器专柜,不到一个月便结束了经营,但却没有注销工商登记。2012年10月,被告人官某在林某的指使下,利用没有实质经营的玉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在通联工商申领了一台POS机,并开设了结算账户。之后官某以玉器经营为掩饰,将开设好的POS机及结算账户交由黄某、何某进行非法套现,两年共非法套现117多万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1178823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