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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 民事案件

发布日期: 2022-02-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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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会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以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同,该案审判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这是我院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据悉,该案原为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但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予以关押,受疫情影响,导致送达、审理周期不得不延长,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该案源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房贷,银行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贷款合同并让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承办法官经阅卷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此项新规定,打破了以往普通程序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免去了合议庭成员选任、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有效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下一步,我院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精准确定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全面推进新民诉法适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释放司法效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