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牟取暴利,先从它处购得来历不明的猪肉,再往猪肉里头加料,非法加工后转卖他人。近日,我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家住四川的谭某来广东务工已经多年,后来在四会市经营了一家烧腊店。去年2月份,谭某在本地租了一家房屋作为肉类加工点,雇用陈某等人在别处购买来历不明的猪心、猪手、猪舌、猪头皮等肉类,然后用亚硝酸钠和双氧水进行浸泡,并用松香对肉制品进行加热脱毛处理,然后将成品转卖他人获利。几个月后,公安部门在谭某的加工厂内查获了大批肉制品。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的肉制品多项指标不合格,且猪手上的黑点成分为松香。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私用亚硝酸钠、松香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