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有盗窃犯罪前科的广西籍男子,多次伙潜入大旺辖区公司厂房偷盗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其中两人为逃避追捕竟然以刀相向划伤事主。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盗窃罪、抢劫罪案件,分别判处孔某、韦某、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2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二十岁出头的孔某、韦某、于某均是广西户籍人氏,文化程度都不高。来到广东后,三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因盗窃和抢夺他人财物被法院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三人仍不知悔改,继续干起盗窃的非法勾当。2014年6月中旬,孔某等三人锁定四会大旺一家工厂宿舍为作案目标,由于某在围墙外接应,孔、韦两人翻墙进入宿舍实施盗窃,成功盗取笔记本电脑8台和手机5台。经鉴定,这些财物大约价值一万五千元。除该次三人联合作案以外,孔、韦两人曾合伙成功盗取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近二十台和现金一千多元。其中有一次实施盗窃行为被人发现,两人竟动用辣椒水和小刀来抗拒抓捕。此外,于某也“不甘示弱”,多次伙同其他几名损友在大旺盗得手机近10台和现金一千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韦某、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某、韦某在其中一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孔某、韦某犯盗窃罪及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韦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韦某、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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