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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器借货代卖,能否以“代卖人欠我钱”为由扣货不还?

发布日期: 2026-07-0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08

玉器行业自古以来遵循诚信守诺原则交易,

其中“借货代卖”

是行业内常见的交易模式。

然而,部分从业者

会以“他人欠我钱”为由,

在借货后擅自扣留不属于自己的玉器,

试图以物抵债。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

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日,高某微信联系林某,称来了几个客户,让林某拿蛋面、无事牌等给客人看。9月4日,林某以借货代卖的方式向四会某翡翠销售行借两件翡翠吊坠,并签订《玉器借货合同》,合同约定9月5日须归还货物。当日,林某根据高某的指示,将货交给高某配偶向某。9月5日,四会某翡翠销售行向高某主张返还案涉玉器,遭到对方拒绝。高某主张其与林某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手中持有林某出具的欠条,并以此为由拒不归还两件玉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四会某翡翠销售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向某返还案涉玉器。

法院审理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案涉两件翡翠吊坠系四会某翡翠销售行给林某代卖,林某再给高某、向某,双方均认可高某、向某尚有两件翡翠蛋面吊坠未归还的事实。高某、向某属于无权占有,依法应将案涉玉器返还。高某、向某辩称其与林某之间有经济纠纷,但该经济纠纷所产生的争议与本案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高某、向某可另案向林某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向某向四会某翡翠销售行返还涉案玉器。高某、向某不服,提起上诉,肇庆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分他人财产。高某、向某明知案涉玉器并非林某所有且无处分权限,仍因双方经济纠纷强行扣留他人货品,属于无权占有,同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对抗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予返还。

法官在此提醒:玉器行业内借货流转、代卖合作十分普遍,产生经济欠款、生意纠纷时,各方务必厘清货品权属,分清“自己的债权”与“他人的物权”,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严守法律边界。第一,出借方应完善借货合同,明确约定借货期限、货物归属、违约责任及返还条件,必要时可要求借货人提供担保。第二,借货人应恪守诚信,不得擅自将他人货物用于抵偿个人债务;若将货物转交第三人,须确保第三人知悉货物权属及返还义务。第三,债权人索偿债务,切勿擅自扣留、转移他人财物,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债权,还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需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合规经营、依法维权,才是守护自身权益、维系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