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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保护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使用禁用的捕蛇笼,在四会市某水库一带捕捉到4条滑鼠蛇(活体)用于饲养。2023年9月13日,四会市公安局在邱某某位于四会市的家中天台储物区将其抓获,并查获大量作案工具和猎获物。经认定,查扣的野生动物中,画眉鸟(活体)1只、黑水鸡(活体)1只、珠颈斑鸠(活体)6只、黄额丝雀(活体)1只、滑鼠蛇(活体)4条、蛇(死体)28条。经鉴定,非法猎捕的4条滑鼠蛇(活体)为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12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觉得只有捕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东北虎才可能触及法律,抓几只野鸡,网几只鸟不算什么。如果这么想就错了。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肇庆市印发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肇庆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从2023年6月26日起在全市禁猎5年。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猎枪、气枪、粘网、电子诱捕器等工具,或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便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野生动物是生态瑰宝,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义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禁猎规定,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不购买、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摒弃“猎捕少量不犯法”的错误认知,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