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的“黑心”商人低价收购病死猪,再自行屠宰、加工后对外销售,最终流向百姓餐桌。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李某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租用了大旺某处鱼塘,并以1-2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些病死猪来喂鱼。在养鱼期间,李某发现,收购死猪的价格很便宜,便想用死猪肉充当新鲜猪肉来卖,以赚取高额差价。随后,他在鱼塘周围铺设道路、建屠宰房、设铁门、造围墙、设冰库,后将低价收购来的病死猪,在该处屠宰、加工处理后非法销往广州等地。自2008年6月至案发期间,该屠宰场共生产、销售5万余斤病死猪肉,经鉴定价值80万余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表示认罪不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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