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彩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华清与被告四会市超跃木业有限公司、湛皓辉、许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会市超跃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王华清支付货款71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货款7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湛皓辉应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超跃木业有限公司、湛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电话:3113497、36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