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先、周秀珠: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培坤诉被告张金先、周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84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培坤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培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990元,合共3690元,由被告张金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