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国荣诉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清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玉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国荣返还退股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国荣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函费1000元;三、被告清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玉元应对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5元,财产保全费2350元,合计5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清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玉元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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