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家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惠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杨惠恒与被告曾家成离婚。二、离婚后,儿子曾宇轩由被告携带抚养,从2022年10月起,原告应支付儿子曾宇轩每月800元的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儿子曾宇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费用支出凭据计算(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50%。三、离婚后,各人的衣物饰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惠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叶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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