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洪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洪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7002022016一手贷0001285号)。二、被告洪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61701.2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为19797.09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碧桂路2号碧桂园万麓花园二街5栋404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权第0002530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2.47元,由被告洪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叶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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