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邝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下茆镇石罗村吴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邝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四会市下茆镇石罗村吴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邝志强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7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的土地承包款351261.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51261.75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9日起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合同解除后至被告实际交回土地给原告之日,被告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承包款数额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四、在按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上现有的经济作物归原告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6568.93元,由被告邝志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叶书记员;联系方式:0758-311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