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李先霞、林小勇、江林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支行诉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李先霞、林小勇、江林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粤1284民初233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1,017,336.71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7,336.7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 《经营快贷借款合同》 ( 0201700202-2020 年 [四会] 字 00124号) 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二、判令被告杨波、李先霞、林小勇、江林查对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 八月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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