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张树: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张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张树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04189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赵张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3000元(660000元×5%)及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赵张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的备案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8元,被告赵张树负担43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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