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建华(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沙洋村下楼33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小郭翡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智聪、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智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会市小郭翡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杨智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小郭翡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杨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杨智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会市小郭翡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