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建伟(住广东省四会市贞山街道姚沙村委会茅坑一村15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曹二莉诉被告谢建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二莉退还装修款项40000。二、被告谢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二莉支付违约金80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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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