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自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与被告张自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自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27117.59元、利息2718.07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350.01元,合计31185.67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二、被告张自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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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