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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天次:
本院受理原告成壮志与被告冯天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48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天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壮志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112.3元;二、驳回原告成壮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天次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